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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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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王一州、王華三川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一州、王華三川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472號
原始職業 和美鎮公所戶籍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蔡能嘉詹昭喜連金木杜澄賢黃淑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一州又名王華三川于卅九年經已決叛徒劉嘉武透過匪幹施部生吸收加入匪幫台中市工作委員會受劉嘉武共產理論及土改政策等反動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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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00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蔡能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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