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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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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梁阿柳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5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43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梁梅梁樞梁維英梁維達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四月間,經匪徒温盛萬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新辳會」,並受其領導,時在其宅內集會研究偽「土地大綱」,復受匪指示調查當地駐軍人口土地等數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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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71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劉達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梁梅梁樞梁維英梁維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時昌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0=1571=26434484=61=060=00001265200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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