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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梁維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435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梁阿柳、梁梅、梁樞、梁維達
被控犯行描述

曾閱讀匪徒「中國歷史簡編」「綜合文摘」「中共土地大綱」「目前形勢和我們任務」等反動書籍,並梁維英代替匪徒抄錄目前形勢與我們任務一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1月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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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71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劉達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梁阿柳、梁梅、梁樞、梁維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陳時昌
書記官 侯文經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0=1571=26434484=61=060=00001265200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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