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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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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耀先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山東省福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廚師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備字第42號
公訴人 李德揚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發交感訓6月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於山東原籍為匪站 崗、送信及運送糧食,來台並未自首,思想顯屬傾匪,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交感訓處分、感訓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0年10月8日起至41年6月30日,受感訓處分及感訓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月 22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88年度第003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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