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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鴻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山西省陵川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國防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防院起字第48號 |
| 原始職業 | 國防部第2廳中央通訊組上尉報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34歲 |
| 同案被告 | 趙福祥、孫華軒 |
| 被控犯行描述 | 卅七年四月間在察哈爾多倫擔任電台通訊工作同月廿三日多倫棄守突圍時電台遺失受傷被俘三日獲釋輾轉張家口返回北平向隸屬總台報到……初則隱其被俘實情繼則偽稱電機已投河破壞 來台後亦未辦理歸俘登記迨卅九年五月舟山撤退時言語反動曾勸誘其鄰居本部保密局特警組朱士彥脫離現職加入部隊以便陣前起義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陸海空軍刑法88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林湖舫 |
| 書記官 | 薩冠錦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3月3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000000C=0041=1571.1=4040=1=003=000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