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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鴻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山西省陵川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1)防院起字第48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第2廳中央通訊組上尉報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趙福祥、孫華軒
被控犯行描述

卅七年四月間在察哈爾多倫擔任電台通訊工作同月廿三日多倫棄守突圍時電台遺失受傷被俘三日獲釋輾轉張家口返回北平向隸屬總台報到……初則隱其被俘實情繼則偽稱電機已投河破壞

來台後亦未辦理歸俘登記迨卅九年五月舟山撤退時言語反動曾勸誘其鄰居本部保密局特警組朱士彥脫離現職加入部隊以便陣前起義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陸海空軍刑法8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林湖舫
書記官 薩冠錦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3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1=1571.1=4040=1=003=0006.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90號
公訴人 林湖舫
辯護人 林穆嚴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趙福祥、孫華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黃楚三、尤雄章、孫體鈐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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