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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再厚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996號
原始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陳澄銓李振貴林茂松陳進財張坤修陳登龍葉金柱李壽官曹開陳溪姜文鑑吳海瑞賴水池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澄銓林茂松為首勾結被告張坤修陳進財陳登龍李壽官葉金柱李振貴陳再厚曹開陳溪姜文鑑吳海瑞賴水池等於四十二年七月在綠島執行期間組織「綠島自求解放委員會」以爭取群犯擴大組織培育積極分子堅定匪党思想妄圖於匪幫攻台時製造綠島暴動解放綠島為中心工作規定以私人感情吸收党羽以口頭傳遞消息并以「大陸土改後的情形」「全世界人民一條心」……在綠島教育同志等文字及摘取韓戰停戰四強會議貝利亞被整肅百慕達會議等新聞為教育宣傳資料并進而煽動新生鬆懈勞動服務消極抵制新生訓導處所發起一人一事良心救國運動計由陳澄銓負責領導由林茂松介紹高明相吳萬昆謝水木曾清根由張坤修介紹洪天復葉雪淳紀經俊張秀伯加入組織業經查覺一併解部偵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0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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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陳澄銓李振貴林茂松陳進財張坤修陳登龍葉金柱李壽官曹開陳溪姜文鑑吳海瑞賴水池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邢炎初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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