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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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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若萍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南京市暫無資料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擦皮鞋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貝萊、杜麟文、李登雲、朱矢石、趙志強、胡道金、王樹基、楊俊如、陳鴻慶、翁庭倩、史悠傳、李天榮、王才俊、仝錫麟、梁萬邦、馬聲寬、左靜秋、劉鵬、蔣人超、侍靜波、黃超然、李仲義、劉照臨、黨醒然、趙林、謝化國、郝九思、李德生、倪文泉、陳家振、薛景才、盧博文、許少武、張民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叛亂罪有期徒刑12年;非叛亂罪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劉國楨、鮑濟嚴、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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