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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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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梁萬邦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江蘇省睢寧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23號
判決主文

應交付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貝萊、杜麟文、李登雲、鄭若萍、朱矢石、趙志強、胡道金、王樹基、楊俊如、陳鴻慶、翁庭倩、史悠傳、李天榮、王才俊、仝錫麟、馬聲寬、左靜秋、劉鵬、蔣人超、侍靜波、黃超然、李仲義、劉照臨、黨醒然、趙林、謝化國、郝九思、李德生、倪文泉、陳家振、薛景才、盧博文、許少武、張民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劉國楨、鮑濟嚴、范明
書記官 呂秀瀛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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