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郭清池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郭清池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634號
原始職業 大內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李金水、陳憲章、陳崇山、郭鍾根、呂祥禮、蔡銀祥、郭秀鳳、戴桂香、李榮成、陳新丕、陳靜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八年夏間經叛徒蔡國禮吸收加入朱毛匪幫台灣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受蔡匪領導閱讀唯物論並吸收陳崇山參加匪幫變相之組織牛犁會……計先後以個別談話方式與李陳二人談話五六次集會一次討論發展組織吸收黨羽等工作并曾勸誘郭鍾根呂祥禮陳憲章蔡銀祥郭秀鳳戴桂香參加組織未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6=virtual001=virtual019=000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1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李金水、陳憲章、陳崇山、郭鍾根、呂祥禮、蔡銀祥、郭秀鳳、戴桂香、李榮成、陳新丕、陳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2=1571=75293000=117=097=0000175850003.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