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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金川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4806號 |
| 判決主文 | 不付軍法審判 |
| 同案被告 | 王塗生、邱樹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不付軍法審判 |
| 終審審理人 | 顏忠魯 |
| 書記官 | 劉齊 |
| 終審日期 | 民國41年12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41,安澄,4806 【裁判日期】411106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王金川、王塗生、邱樹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書 (41)安澄字第四八○六號 被 告 王金川 男 年四十歲 台南市人 業農 王塗生 男 年三十八歲 台南市人 業農 邱 樹 男 年四十五歲 台南市人 業農 右被告等因匪嫌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付軍法審判茲裁決如左: 主文 王金川王塗生邱樹均不付軍法審判 理由 王金川王塗生邱樹等因有參加匪徒李媽兜之叛亂集會及受其教育等嫌疑經保密局拘解本部訊辦經訊該王金川王塗生邱樹等均矢口否認有接受李媽兜教育及參加叛亂集會等情事復質諸李媽兜亦謂與被告等不相識卷查被告等在保密局初供卅五年七八月間黃添才曾偕一個叫李先生到王金象家討論要為我們請領六甲空地耕耘我們均在場但沒有結果卅七年五月黃添才及一個青年人又到王金象家集會會中黃添才及一個青年發言講些職業社會問題我們沒有發言一個鐘頭後就散會了以後未與黃添才再見面實在不知道他們是共黨身份等語查被告等于卅七年五月間雖曾在王金象家受听黃添才等人講述社會及職業問題惟不知李黃等之身份且會中所講社會職業等問題尚非被告等所能瞭解為共匪之初步宣傳況其集會時期又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尚難以叛亂罪論處此外又無其他罪証足資認定顯屬犯罪嫌疑不足認應不付軍法審判爰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一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廿 九 日 軍事檢察官 顏忠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 齊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103=virtual002=virtual018=001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