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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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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光直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重複待刪)
起訴書字號 (38)偵字第9號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陳琴、趙制陽、藍世豪、方啟明、董佩璜、孫達人、鮑世緒、陳錢潮、史習枚、申德建、許冀湯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林秉仁
書記官 包振敏
起訴日期 民國38年12月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000000F=0090=文=0874=1=001=001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重複待刪)
裁判年度 民國38年
裁判書字號 (38)偵字第9號
同案被告 陳琴、趙制陽、藍世豪、方啟明、董佩璜、孫達人、鮑世緒、陳錢潮、史習枚、申德建、許冀湯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起訴處分
終審審理人 林秉仁
書記官 包振敏
終審日期 民國38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000000F=0090=文=0874=1=001=00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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