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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侯德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四川省宣漢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空軍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警霆聲字第002號
原始職業 四四O二部隊所屬陸軍中尉製圖官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侯德富不滿現狀,曾發表攻擊政府不用人才專用奴才,對政府治安人員呼之為「狗」,揚言擬利用青年組織「中國人民獨立自主黨」,幻想吸收台灣國軍及共匪軍隊,達其理想目的……以個人私見為重,任意詆毀政府,甚幻想利用青年組黨,以遂其野心,其思想之乖謬,莫此為甚。雖其組黨係其幻想而未見諸實施,并經調查,所謂中國人民獨立自主黨,尚非即係台灣民主獨立黨,亦尚不能證明其有顛覆政府陰謀之確證,情節輕微,惟其思想不純,為防微杜漸,阻遏亂萌起見,應予感化處分之必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周懷璸
書記官 盧明珍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4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3=1571=2723=1=001=013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空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警靂判字第254號
公訴人 周懷璸
辯護人 吳寶玢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劉碧嵩、袁祖揚、馮家藩
書記官 蔣憲仲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警靂判,0254
【裁判日期】441011
【裁判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侯徳富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空軍總司令部判決                        (44)警靂判字第254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侯徳富 男 卅二歲 四川宣漢縣人 住宣漢縣赤溪鄉 四四○二部隊所屬陸軍中尉製圖官 在押
  公設辯護人 吳寶玢
右被告因叛乱案件経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侯徳富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
   事實
被告侯徳富對現状不滿思想不正有叛亂意圖於四十三年四五月间在中壢鎮天主教堂邂逅胡耕農一経談論認胡與其志趣相投遂对胡抨擊我國家依賴外人生存不能独立自主詆毀我政府為一專用奴才不用人才之腐敗政府并與其謀議以結合大學生医生工程師及超然技能有為之青年為基幹等組「中國人民独立自主党」準備在必要時利用台湾國軍與大陸共匪之武力以期構成一理想有力之團体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旋被發覺経該管部隊解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訊據被告侯徳富对扵因对現状不滿於四十三年四五月间結識胡耕農後对胡抨擊我國家依賴外人生存不能独立自主詆毀我政府為一專用奴才不用人才之腐敗政府并與其謀議以結合大學生医生工程師及超然技能有為之青年為基幹等組「中國人民独立自主党」準備在必要時利用台湾國軍與大陸共匪之武力以期構成一理想強有力之團体等情業経供認不諱核與調查原卷內容及胡耕農供証情節均相符合事証俱已明確雖被告辯称「我與胡耕農所講的話是開玩笑的并無顛覆政府意思」公設辯護人亦以被告对胡耕農所談言論係出於開玩笑牢騷及幻想并無目的亦無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故意請諭知無罪等情查被告平時惡意詆毀政府蓄意图謀不軌同認為與其志趣相投之人謀議組党結成強有力之團体其方法欲以武力顛覆政府顕已具有叛乱意图非與談笑可比所辯自不足採核其行為实已構成陰謀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責应無疑義查被告身受國家培植在此準備反攻復國之際不知報效國家竟因一時挫折陰謀組党顛覆政府悪性較重審酌情狀科以法定最高度之刑
基上論結合依戦時陸海空軍審判简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懲治叛乱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経軍事檢察官周懷璸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空軍總司令部合議審判庭
審判長 劉碧嵩
審判官 袁祖揚
審判官 馮家藩
書記官 蔣憲仲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39=1571=2643=2-2=005=00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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