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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郭秀鳳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634號
原始職業 番子田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郭清池李金水陳崇山郭鍾根呂祥禮陳憲章蔡銀祥戴桂香李榮成陳新丕陳靜
被控犯行描述

聽受郭清池、李金水、陳崇山等勸誘明知郭清池等係匪諜而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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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1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郭清池李金水陳崇山郭鍾根呂祥禮陳憲章蔡銀祥戴桂香李榮成陳新丕陳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62條、刑法74條1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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