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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大良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安徽省合肥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268號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總務處第一科少尉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蘇百祿
被控犯行描述

接受張雅韓之左傾思想宣傳先後閱讀高爾基傳魯迅等反動刊物並將列寧傳所載之反動文字錄存日記本內隨時閱覽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0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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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42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邢炎初、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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