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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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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英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7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0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黃共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陳英宗傳播不實之消息以撼動人心

同案被告 黃共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殷敬文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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