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黃廣海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廣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廣東省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396號
原始職業 空軍工兵總隊第2大隊勤務中隊3等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本(四三)年七月間先後寄其香港友人黃汝彬黃澳光(即黃光華)各四函,內容荒謬詆毀政府,意圖投匪參與叛亂,並列舉我政治軍事各方面不實之消息多條,囑黃汝彬轉告各同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梅綬蓀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50=virtual001=virtual020=0002.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37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彭國壎、邢炎初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50=virtual001=virtual020=0014.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