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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廣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廣東省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4396號 |
| 原始職業 | 空軍工兵總隊第2大隊勤務中隊3等技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28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本(四三)年七月間先後寄其香港友人黃汝彬黃澳光(即黃光華)各四函,內容荒謬詆毀政府,意圖投匪參與叛亂,並列舉我政治軍事各方面不實之消息多條,囑黃汝彬轉告各同鄉。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6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梅綬蓀 |
| 書記官 | 杜蔭桐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11月5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50=virtual001=virtual020=0002.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