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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盛家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浙江省鄞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陸軍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3年 |
| 裁判書字號 | (43)篤晶字第0319號 |
| 公訴人 | 馮岱 |
| 辯護人 | 王志謙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 同案被告 | 張健、胡德金、張振、鄭永清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2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傅春生 |
| 書記官 | 葉桐封 |
| 終審日期 | 民國44年3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43,篤晶,0319 【裁判日期】440131 【裁判機關】陸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張健,盛家麟,胡德金,張振,鄭永清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總司令部判決 四十三年度篤晶字第三一九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張 健 男廾四歲 廣西雒容人 前第六軍六十八師二○二團一營營部下士在押 盛家麟 男廾五歲 浙江鄞縣人 前第六軍六十八師二○二團重一連中士在押 胡德金 男廾八歲 江蘇溧陽人 前第六軍六十八師二○二團重二連上士在押 張 振 男廾八歲 湖北嘉溪人 前第六軍六十八師二○二團重八連上士在押 鄭永清 男廾四歲 四川瀘縣人 前第六軍六十八師二○二團重八連上士在押 共同指定公設辯護人 王志謙 右被等因叛亂案 經本部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審理判決為左: 主 文 共同 設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乃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褫奪公權 年 胡德金張振鄭永清共同陰謀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各處有期徒刑十年各褫奪公權 年 護民會宗旨及工作方針各一個 事 實 張 健盛家麟胡德金張振鄭永清等均條前第六軍六十八師二○二團軍士因各不滿見仗由張 健盛家麟安首扵四十二年十二日三十一日在基隆和平島組織護民會五八 血盟誓秘密進行聯絡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為該軍查悉解轉到部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訊據被告張 健盛家麟胡德金張 振鄭永清等對上開 血為盟 護民會之事實均經日 辯係私人情感連繫絕無叛亂意圖等留然 被告等於國防部保密 因不滿 不滿政府秘密組織護民會外以三民 份 製造第 反 共匪及對 取代政府 役的人民以游 法發 等情 密局四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僅麻並復案之護 說 人 等負擔」「反對壓迫暴力的控制」「不為政黨奴役」顯有陰絕非 情感連繫且均屬叛徒煽惑人民之慣用口貌綜上以視被 之意 非法方法顛覆政府罪証明確定堪認定又被告等扵保密尺 外以三民主義為標榜內則製造第三派系取代政府是其護民會宗旨所揭「実行三民主義」実屬淆亂視 掩飭叛行而已並與解扵犯罪之成立後之被告等所為尚在陰謀段應依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分別量處適當之刑並皆以共同意圖共同実施應屬共同正犯又按 犯 依 必要併各宣告褫奪公權至獲案護民會宗旨及 方 物依 基上論結合依戰付 判 程第二條第一頁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條 判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 第二項第 條第一項第二 判決 本案經軍事檢密官馮岱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年 元 月 廾 日 審判官 傅春生 本件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元 月 卅 一 日 書記官 葉桐封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1=1571=40404800=135=089=000019755000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