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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錡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4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4807號 |
| 原始職業 | 台南市漁會職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48歲 |
| 同案被告 | 蔡水泉、郭雙吉、葉石濤、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 |
| 被控犯行描述 | 黃錡於三十五年四月間亦受听李媽兜宣傳共黨優點三十七年二月間又在李義成家中听李唱反動歌曲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顏忠魯 |
| 書記官 | 劉齊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12月1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103=virtual002=virtual018=0010.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