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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牛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蔡水泉郭雙吉黃錡葉石濤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等均係前台南食品店工廠員於三十五年七八月間參加李匪媽兜之每週座談會七八次听受共匪對工人好處並閱讀文萃群眾新民主主義及共黨黨章等上述事寔業經各該被告在保密局供明在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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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郭雙吉黃錡蔡水泉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李炳耀何亦傳劉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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