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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黃文陸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文陸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802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蔡福泉、陳媽典、張水波、孫進興、洪來全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文陸與蘇匪文安友善,於三十九年四月共同組織漢文研究會,旋即由蘇匪將其吸收加入朱毛匪幫,並介紹王家成曾明達參加,由其領導。同年九月案發迯亡至四十二年二月十日。以參加漢文研究會為名,向保密局投案,圖隱瞞參加叛党吸收份子之罪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周濟良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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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6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蔡福泉、張水波、陳媽典、孫進興、洪來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彭國壎、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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