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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新丕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63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郭清池李金水陳崇山郭鍾根呂祥禮陳憲章郭秀鳳戴桂香李榮成蔡銀祥陳靜
被控犯行描述

聽受郭清池、李金水、陳崇山等勸誘,明知郭清池等係匪諜而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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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1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郭清池李金水陳崇山郭鍾根呂祥禮陳憲章郭秀鳳戴桂香李榮成蔡銀祥陳靜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2=1571=75293000=117=097=0000175850003.jpg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涉嫌叛亂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41號判決無罪開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2年1月9日起至42年1月11日,於判決無罪開釋前受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5年度第008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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