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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崇山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崇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634號
原始職業 中藥商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郭清池、陳憲章、李金水、郭鍾根、呂祥禮、蔡銀祥、郭秀鳳、戴桂香、李榮成、陳新丕、陳靜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夏間以意志薄弱分受蔡國禮、郭清池之煽惑參加匪幫變相組織之牛犁會,曾勸又陳靜加入牛犁會未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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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1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郭清池、陳憲章、李金水、郭鍾根、呂祥禮、蔡銀祥、郭秀鳳、戴桂香、李榮成、陳新丕、陳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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