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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鍾申江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鍾申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3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4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鍾心寬、廖清纏、廖萬督、李新實在、張金盾、王金柱、鍾有學、鄧達、廖玉鄰、廖大壽、楊玉池、廖學宗、廖學枝、黃進江、程水木、鍾萬富、程春亨、廖大丈、吳清江、鍾信富、程春福、鍾塗、廖學宏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鍾申江供認於四十年十月知悉鍾心寬藏匿阿里山,明知其為匪諜,不予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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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

同案被告 鍾心寬、廖清纏、王金柱、廖萬督、李新實在、張金盾、廖大壽、廖學枝、鍾信富、鍾有學、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黃進江、廖學宏、楊玉池、廖學宗、鍾塗、鄧達、廖玉鄰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公訴不受理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殷敬文、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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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司法不法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211000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供給匪諜逃亡費用,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1975號令核定公訴不受理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2年10月14日起至49年9月13日,於判決公訴不受理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0個月(前述期間已扣除使犯人隱蔽罪徒刑1月部分之羈押)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3年度第007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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