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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鍾心寬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0548號 |
| 原始職業 | 二崙鄉公所總幹事 |
| 被起訴時年齡 | 43歲 |
| 同案被告 | 廖清纏、廖萬督、李新實在、張金盾、王金柱、鍾有學、鄧達、廖玉鄰、廖大壽、楊玉池、廖學宗、廖學枝、黃進江、程水木、鍾萬富、程春亨、廖大丈、吳清江、鍾信富、鍾申江、程春福、鍾塗、廖學宏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鍾心寬供認於三十六年十二月經匪首林五地施純忠吸收加入匪黨,初任永定支部宣傳幹事,三十七年秋間,調任該支部書記,掌握永定、二崙、崙背、莿桐四小組,每月會報二、三次,先後吸收廖清纏、廖學霖、廖學信、林豹、廖萬督、李新實在加入其組織,積極從事叛亂工作。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蕭與規 |
| 書記官 | 沙思奇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2月15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6=276.11=8211=virtual004=virtual016=0003.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3年 |
| 裁判書字號 | (43)審三字第22號 |
| 公訴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 | 羅鎮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廖清纏、王金柱、廖萬督、李新實在、張金盾、廖大壽、廖學枝、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黃進江、廖學宏、楊玉池、廖學宗、鍾塗、鄧達、廖玉鄰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死刑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周咸慶、殷敬文、彭國壎 |
| 書記官 | 杜蔭桐 |
| 終審日期 | 民國43年6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6=276.11=8211=virtual007=virtual010=0002.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