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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鍾信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0548號 |
| 原始職業 | 農 |
| 被起訴時年齡 | 35歲 |
| 同案被告 | 鍾心寬、廖清纏、廖萬督、李新實在、張金盾、王金柱、鍾有學、鄧達、廖玉鄰、廖大壽、楊玉池、廖學宗、廖學枝、黃進江、程水木、鍾萬富、程春亨、廖大丈、吳清江、鍾申江、程春福、鍾塗、廖學宏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鍾信富供認,於四十年夏間,秘密以腳踏車載送鍾心寬藏匿張景子家,明知鍾心寬為匪諜,不予檢舉。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蕭與規 |
| 書記官 | 沙思奇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2月15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6=276.11=8211=virtual004=virtual016=0003.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3年 |
| 裁判書字號 | (43)審三字第22號 |
| 公訴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 | 羅鎮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公訴不受理 |
| 同案被告 | 鍾心寬、廖清纏、王金柱、廖萬督、李新實在、張金盾、廖大壽、廖學枝、鍾有學、鍾申江、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黃進江、廖學宏、楊玉池、廖學宗、鍾塗、鄧達、廖玉鄰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公訴不受理 |
| 終審審理人 | 周咸慶、殷敬文、彭國壎 |
| 書記官 | 杜蔭桐 |
| 終審日期 | 民國43年6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6=276.11=8211=virtual007=virtual010=0002.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