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郭雙吉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蔡水泉黃錡葉石濤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水泉郭雙吉均於三十七年十月間在郭雙吉家受听匪徒黃添才及所帶不相識四人講述以「三七五」減租為題及時局問題等反動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03=virtual002=virtual018=0010.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蔡水泉黃錡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03=virtual006=virtual017=0015.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