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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辛維新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辛維新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44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工役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簡進軍、林坤鍾、陳烈堂、王阿青
被控犯行描述

辛維新等三十八年九月受王忠賢之煽惑先後參加匪幫台灣省工委會台北市委員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受王匪領導建立小組由辛維新擔任組長不定期集會十餘次……恢復活動并由辛維新向組內黨員收繳黨費五百餘元作為經費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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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9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簡進軍、林坤鍾、陳烈堂、王阿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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