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明德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7號
原始職業 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蔡水泉郭雙吉黃錡葉石濤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葉石濤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等均先後於三十五年秋閱讀新民主主義馬克斯讀本台灣出路等左傾書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03=virtual002=virtual018=0010.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郭雙吉黃錡蔡水泉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03=virtual006=virtual017=0015.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