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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王冠民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冠民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浙江省東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號
原始職業 虎尾鎮安慶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蘇來賓樂楚珍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十八年間在浙江蕭山縣民教館充幹事,經叛徒秦其壽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受秦匪領導,藉該館為掩護從事統一戰線工作,印發傳單標語煽惑叛亂。二十九年該縣為日軍攻陷,乃返鄉而與組織聯系中斷。三十六年來台,在雲林縣虎尾國民學校執教。於三十七八年間復與台共份子廖學霖來往,先後向取匪黨刊物光明報、文瀝報等閱讀,及三十八年底廖匪逃亡,乃與斷絕往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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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蘇來賓樂楚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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