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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冠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浙江省東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305號 |
| 原始職業 | 虎尾鎮安慶國校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39歲 |
| 同案被告 | 蘇來賓、樂楚珍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二十八年間在浙江蕭山縣民教館充幹事,經叛徒秦其壽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受秦匪領導,藉該館為掩護從事統一戰線工作,印發傳單標語煽惑叛亂。二十九年該縣為日軍攻陷,乃返鄉而與組織聯系中斷。三十六年來台,在雲林縣虎尾國民學校執教。於三十七八年間復與台共份子廖學霖來往,先後向取匪黨刊物光明報、文瀝報等閱讀,及三十八年底廖匪逃亡,乃與斷絕往來。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嚴同暉 |
| 書記官 | 徐松泉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1月2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100=virtual002=virtual009=001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