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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金水1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金水1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63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郭清池陳憲章陳崇山郭鍾根呂祥禮蔡銀祥郭秀鳳戴桂香李榮成陳新丕陳靜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八年夏間以意志薄弱分受蔡國禮、郭清池之煽惑參加匪幫變相組織之牛犁會,曾勸誘陳新丕李榮成二人加入牛犁會未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4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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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41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郭清池陳憲章陳崇山郭鍾根呂祥禮蔡銀祥郭秀鳳戴桂香李榮成陳新丕陳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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