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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炳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7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7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蔡水泉、郭雙吉、黃錡、葉石濤、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劉添福、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等三十五年冬何亦傳家中受听李媽兜反動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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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郭雙吉、黃錡、蔡水泉、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劉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103=virtual006=virtual017=00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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