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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廖丑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50號
原始職業 員林農林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雖無為匪情事,惟其接受廖匪反動書籍研讀,並經常與其來往,思想不無受匪之影響,為促憬悟,實有交付感化之必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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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41號
判決主文

廖丑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 育1年5月
終審審理人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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