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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介平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湖南省醴陵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3)安律字第306號 |
| 原始職業 | 雲林縣安慶國民學校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9歲 |
| 同案被告 | 韓津孫、曹思義、嚴敬生、蘇輗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三十年間在湘東中學求學時好讀左傾書籍三十六年八月來台復與匪幹廖學霖交往並於三十七年三月幫助廖匪油印匪党宣傳刊物「方向」「紀念二二八週年」「論台灣民主政治」等散發同年十一月廖匪正式參加匪党復代寫自傳。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交付感化 |
| 起訴檢察官 | 嚴同暉 |
| 書記官 | 徐松泉 |
| 起訴日期 | 民國43年1月26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100=virtual002=virtual010=0002.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