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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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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介平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湖南省醴陵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6號
原始職業 雲林縣安慶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韓津孫、曹思義、嚴敬生、蘇輗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年間在湘東中學求學時好讀左傾書籍三十六年八月來台復與匪幹廖學霖交往並於三十七年三月幫助廖匪油印匪党宣傳刊物「方向」「紀念二二八週年」「論台灣民主政治」等散發同年十一月廖匪正式參加匪党復代寫自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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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82號
公訴人 張幼文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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