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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魏文賢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魏文賢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804號
原始職業 竹山鎮公所戶籍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蘇土、王平、方阿運、劉耀庭、陳嫦娥
被控犯行描述

是該被告魏文賢、方阿運、劉耀庭雖未參加匪幫組織,但已明知呂赫若、劉述生為匪諜,迄未向政府機關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5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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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30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劉耀庭、方阿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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