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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王平2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平2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894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80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蘇土魏文賢方阿運劉耀庭陳嫦娥
被控犯行描述

王平於四十六年農曆一月間經王再傳介紹,在蘇土之附近山地上參加朱毛匪幫,受王匪再傳直接領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5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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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6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蘇土陳嫦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2=1571.3=1111=6=051=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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