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方阿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804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蘇土、王平、魏文賢、劉耀庭、陳嫦娥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魏文賢、方阿運、劉耀庭雖未參加匪幫組織,但已明知呂赫若、劉述生為匪諜,迄未向政府機關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5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91=virtual002=virtual014=001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30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魏文賢、劉耀庭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63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2=1571=46921061=120=063=0000179470005.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