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張棟材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棟材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304號
原始職業 新南區合作社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鄭脉連、吳炳煌、張學祿
被控犯行描述

思想左傾不滿現寔民國三十七年七月與業經自首之叛徒王景昌黃立誠陳子鏞組織所謂馬克思主義研究會並由王景昌介與匪要李媽兜認識討論台灣問題研究民主自治運動三十八年七八月間又由王景昌介紹正式加入匪幫間接受李媽兜領導以青年民主自治促進會名義為號召與王景昌等分頭在嘉義阿里山林場農村工業學校農業學校及工業補習夜校等處吸收黨徒經張棟材吸收者有蔡志愿金木山余榮枝等從事建立小組擴展組織及集會宣傳煽惑等叛亂行為該組織係屬匪台灣省工委會嘉義支部張棟材即為該支部書記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30=virtual001=virtual013=001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鄭脉連、吳炳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30=virtual002=virtual003=0010.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