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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學祿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四川省丹稜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304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嘉義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鄭脉連、吳炳煌、張棟材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學祿與在逃叛徒康中柱同學……逃返大陸前介紹張學祿與張棟材相識並說明嘉義工業學校有馬克思主義讀書會原由張棟材領導囑其聯絡又將馬克思傳及辯證唯物論二書寄其轉交工業學生。至康離台後張棟材兩次訪晤張學祿告以台灣已有社會主義運動前進人物且有組織在活動中等語以作誇詡。該張學祿雖非匪幫組織中人,尚無與嘉義工校左傾學生聯絡及參加讀書會等情事惟當時已明知康中柱張棟材皆為叛徒,反與接近周旋轉交書籍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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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021號
公訴人 端木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覆,0021
【裁判日期】42052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張學祿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2)審覆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張學祿 男 年卅二歲 四川丹稜人 住嘉義市 業教員在押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報奉國防部四十二年五月廿一日(42)廉龐字第一二一二號令發還覆審更判如左
  主文
張學祿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七年
  事實
張學祿原執教嘉義中學於卅七八年間見大陸局勢動盪意志消沉思想動搖又與在逃叛徒康中柱同住日夕相處所談皆屬不滿政府言論康匪見可利用乃於卅八年六月間逃返大陸之前介紹另案已決叛徒張棟材及嘉義工業學校學生多人與該張學祿相識告以嘉義工業學校學生組有馬克斯主義讀書會由張匪棟材領導囑時加連絡指導並於臨行前夕將匪書「馬克斯傳」及「唯物論辯證法」二本交該張學祿託轉工業學校學生時該張學祿已明知康匪張匪等為匪活動情形雖未遵囑與工業學校學生連絡交與匪書或參加其讀書會等活動且將託轉之匪書二本銷燬惟迄未將情向政府告密檢舉且於張匪棟材復往訪二次並示閱匪光明報之時故表關切同情以相週旋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查悉將該張學祿拘送台灣省警務處轉解到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部判決報奉國防部發還復審
  理由
被告張學祿對於卅八年六月間經康匪中柱介紹認識張匪棟材並託轉匪書二本因而明知康匪張匪等有反動組織及活動後張匪又曾往訪二次並示閱匪光明報之事實已據在雲林縣警察局台灣省警務處及本部偵審各庭歷次供認不諱且與張匪棟材所供互證屬實惟知口否認有參加康匪張匪等之組織及活動經詰之張匪棟材亦一再堅詞否認被告張學祿有參加其組織及活動情事尚堪採信至與康匪中柱之關係如何因康匪早已逃返大陸一時無法查證此外尚未發現任何事證足以積極證明該被告有參加匪幫組織或為匪工作之實據但查該被告自卅八年六月即已明知康匪中柱張匪棟材等為匪諜乃至四十一年十一月張匪棟材被捕為止迄未向政府舉發反與周旋自應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從重科處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卅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五 月 廿 六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彭國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五 月 廿 七 日
書記官 杜蔭桐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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