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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周普法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浙江省大陳島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1年 |
| 裁判書字號 | (41)東法判字第8號 |
| 公訴人 | 陳作偉 |
| 辯護人 | 何亢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為叛徒刺探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0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丘聲、馮開誠、羅秉心 |
| 書記官 | 王守經 |
| 終審日期 | 民國41年7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41,東法判,0008 【裁判日期】410525 【裁判機關】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 【受裁判者】周普法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刑事判決 (41)東法判字第捌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告 周普法 男 三十二歲浙江大陳島人 業商 公設辯護人 何亢 右被告因叛亂罪一案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周普法為叛徒刺探軍事上之秘密未遂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十年 事實 周普法於去(41)年陰曆十一月初一日由大陳販運貨物至洞頭島銷售十二月十五日共匪攻陷洞頭該周普法滯留該島嶼匪徒郭元往來本年古曆二月二十七日郭元派其前來大陳刺探我方軍情中途被竹嶼管理局查獲往本部軍事檢察官偵察提起公訴到案 理由 被告周普法如何受匪徒郭元之囑來大陳刺探我方軍艦數字飛機廠防衛之事如何約定限二十八天內返回洞頭報告軍情及匪徒如何代其在偽 公所辦理出口手續如何向偽縣政府辦理證明均據供任歷歷在卷惟被告諉稱「因為要騙取回家所以才如此答應的并無心為其刺探軍情」等語為辯解但查被告在竹嶼管理局四月十日供詞「問郭元叫你探聽情形為什麼從前(前次)問你不說呢」答「從前想做生意所以不敢說」又問「現在你為什麼不做生意敢說了呢」答「我姊妹來講家裡父母不願意」即此顯見被告意思上以接受匪徒郭元之囑初猶不肯吐出實情其甘心為匪工作了無疑義且查被告滯留匪區達四個月與匪徒郭元往來於溫州洞頭之間暢通無阻并將匪禁止出口之桐油公然運出兩桶其已受匪之利用更不待言自不能任其狡展卸罪惟其犯罪行為僅著手於實行之際即被竹嶼管理局查扣尚未達於既遂程度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刺探軍情論罪將一同條第二項未遂處罰但查被告當我軍與匪對持之際竟敢為匪刺探我方軍情其惡性實屬重大其行為雖屬未遂依不得減實其刑 基上論結應依惩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第十 二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陳作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將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軍事合議庭 審判長 邱 聲 審判官 馮開誠 審判官 羅秉心 書記官 王守經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0=1571=17125077=76=051=000013846000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