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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炳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安序字第0304號 |
| 原始職業 | 嘉義縣稅捐稽征處雇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6歲 |
| 同案被告 | 鄭脉連、張棟材、張學祿 |
| 被控犯行描述 | 三十八年二三月間由張邀其參加偽讀書會並在吳家集會談論時局及大陸匪幫勝利情形研究資本主義無產階級鬥爭勞工生活青年修養等問題嗣因感覺張棟材講話激烈多為誹謗政府宣揚共黨之言論心中警惶雖即拒絕在其家集會不再往來惟已明知張棟材為叛徒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端木棪 |
| 書記官 | 宋定亞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1月2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30=virtual001=virtual013=001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