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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吳炳煌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304號
原始職業 嘉義縣稅捐稽征處雇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鄭脉連張棟材張學祿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二三月間由張邀其參加偽讀書會並在吳家集會談論時局及大陸匪幫勝利情形研究資本主義無產階級鬥爭勞工生活青年修養等問題嗣因感覺張棟材講話激烈多為誹謗政府宣揚共黨之言論心中警惶雖即拒絕在其家集會不再往來惟已明知張棟材為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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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鄭脉連張棟材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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