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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葉石濤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葉石濤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7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蔡水泉郭雙吉黃錡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何亦傳李炳耀劉添福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葉石濤蔡明德施金池顏高馨朱有明等均先後於三十五年秋閱讀新民主主義馬克斯讀本台灣出路等左傾書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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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7號
公訴人 晉傳棟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吳添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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