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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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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輝記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吳鳳鄉衛生所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610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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