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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日進春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日進春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688號
原始職業 蓬萊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張燕梅、張義珍、姜堯鑫、游清林、葉佳裕、王興煜、鄭富春、徐秀蘭、王燕堂、賴美麗、楊秀聰、羅德勝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九年三月間參加匪黨並亦為張燕梅所供屬寔是該被告等縱未能證明有其他積極叛亂行為難免卸參加叛亂組織罪刑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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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83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張燕梅、張義珍、姜堯鑫、游清林、葉佳裕、王興煜、徐秀蘭、賴美麗、鄭富春、楊秀聰、羅德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2=276.11=41=virtual004=virtual004=00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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