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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張義珍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義珍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1688號
原始職業 南莊鄉公所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張燕梅姜堯鑫日進春游清林葉佳裕王興煜鄭富春徐秀蘭王燕堂賴美麗楊秀聰羅德勝
被控犯行描述

張義珍指示張燕梅于三十九年三月間吸收日進春加入匪幫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4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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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883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張燕梅姜堯鑫日進春游清林葉佳裕王興煜徐秀蘭賴美麗鄭富春楊秀聰羅德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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