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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古滿興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0)安澄字第4241號 |
| 原始職業 | 南莊鄉公所文化股主任 |
| 被起訴時年齡 | 35歲 |
| 同案被告 | 蕭春進、鍾錦英、徐硯田、羅紹清、黃昌祥、徐鼎房、溫德明、黃新玉、黃阿滿、張阿鼎、黃龍勝、劉黃榮春、黃順錦 |
| 被控犯行描述 | 參加匪幫後復吸收他人加入並由古滿興供給地圖一幅以作軍用從事討論三七五減租土地改革等問題企圖背叛黨國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顏忠魯 |
| 書記官 | 劉齊 |
| 起訴日期 | 民國40年10月2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1=273.4=456=virtual002=virtual001=0005.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0年 |
| 裁判書字號 | (40)安潔字第4758號 |
| 公訴人 | 顏忠魯 |
| 辯護人 | 陳慶粹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蕭春進、黃昌祥、黃新玉、徐鼎房、鍾錦英、黃龍勝、徐硯田、黃阿滿、張阿鼎、羅紹清、黃順錦、溫德明、劉黃榮春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無期徒刑,減處有期徒刑15年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鄭有齡 |
| 書記官 | 魏俊生 |
| 終審日期 | 民國41年3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1=273.4=456=virtual003=virtual003=001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