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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劉黃榮春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黃榮春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8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24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蕭春進、鍾錦英、古滿興、徐硯田、羅紹清、黃昌祥、徐鼎房、溫德明、黃新玉、黃阿滿、張阿鼎、黃龍勝、黃順錦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參加匪幫屬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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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58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蕭春進、黃昌祥、黃新玉、古滿興、徐鼎房、鍾錦英、黃龍勝、徐硯田、黃阿滿、張阿鼎、羅紹清、黃順錦、溫德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鄭有齡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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