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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秋波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2494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林其柏、劉哲源、潘辰通、梁水盛(盛水)、洪其中、江春柏、林春生、潘友元、林錫水
被控犯行描述

陳秋波等雖矢口否認有參加上開叛亂組織,但查江春柏林春生經常與潛匿中部匪首李漢堂往來,林錫水並在三十八年秋間經林其柏數度勸其加入組織,陳秋波與匪諜潘辰通為同學,素相契好,故陳秋波等四名均有交付感化之必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7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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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林其柏、劉哲源、潘辰通、梁水盛、洪其中、林錫水、江春柏、林春生、潘友元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感訓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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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叛亂案件,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潔字第2851號判決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不法行為之內容 權利受損之人於交付感化前因病釋放未執行感化,惟其自39年 11月28日起至40年8月 11日保釋前受羈押之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月13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0年度增補字第 006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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