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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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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趙丕承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河南省西平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119號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損害於公眾

其餘部分無罪

同案被告 方志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4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叛亂罪有期徒刑13年;非叛亂罪有期徒刑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吳少三
書記官 高國泰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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