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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暫無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昌富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安徽省無為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憲兵各單位
原始職業 憲兵第一團團部警務下士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張旗輝
被控犯行描述

劉昌富於(三八)年十月十三日由穗來琼後由陳萬由蔣志剛二人分別介紹在海南大學與異黨地下工作人員周濤相識……並於十月二十九日由周濤主持在新島茶社秘密集會發表荒謬言論指示今後吸收黨員及聯絡方法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16條、陸海空軍刑法117條、刑法154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洪瀾
起訴日期 民國38年12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39=1571=7210=1=006=001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憲兵司令部/指揮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法字第0033號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張旗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刑法28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石振岡
書記官 鄒昌墉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75293750=14=025=0000089050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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