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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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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粧、陳黃粧

性別

女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50號
原始職業 醫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張金爵、許月裡、簡清山、杜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粧雖均無參加匪黨組織事證被告黃粧之夫陳錫忠曾參加匪黨讀書會之組織而又供認常與匪幹張金爵往來則該被告等思想均難免感受惡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王名馴
書記官 曹德宗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0=1571=11238020=126=002=000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王名馴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張金爵、簡清山、杜凡、許月裡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暫無資料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劉國楨、甘勵行、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6=001=00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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